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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运营管理团队遴选申报指南

导读:

  重庆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暂定名,以工商核名为准)(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重庆高

  重庆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暂定名,以工商核名为准)(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重庆高新区”)与重庆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使引导基金”)共同出资发起、后续将申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出资参与,旨在落实重庆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践行《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科学城建设、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为此,本次基金管理团队遴选,依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重庆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办法》相关约定和重庆高新区诉求,制定了本申报指南。

  二、遴选目的

  遴选1家具有早期创投基金管理经验的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重庆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

  三、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条件

  (一)基本要求

  1.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2.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3.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至少有3个创业投资成功案例。成功案例是指以现金方式退出部分或全部股权,且该退出部分股权投资收益率超过50%;

  4.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管;

  5.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6.基金管理人具有管理认缴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经验;

  7.基金管理人在管或已清算基金中,有5个及以上的溢价退出项目。

  (二)出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中出资不低于1%或其关联方作为基金普通合伙人在本基金中出资不低于1%。

  (三)其他要求

  1.基金管理人负责申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的募集。

  2.具有一定的项目储备和较强的引育能力。

  四、基金设立要求

  (一)基金类型及规模

  重庆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其中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的国有平台公司与天使引导基金共认缴出资10亿元,同时申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出资,募集社会资本,达到20亿元以上目标规模。

  (二)基金注册地

  重庆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与基金普通合伙人注册于重庆高新区直管区域内,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不受地域限制。

  (三)基金存续期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8年,其中投资期5年,退出期3年,在本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四)基金出资方式

  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原则上,基金其他社会出资人资金到位后,重庆高新区、天使引导基金及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再按照比例缴付出资。

  (五)投资领域

  本基金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与云、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有前瞻性、有竞争力、跨界融合的战略性新兴制造业,以及研发设计与检验检测等高技术服务业。

  (六)投资阶段

  基金重点投资于初创期及成长期具备增长潜力的标的,重点关注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资机会。

  (七)投资要求

  1.地域要求:基金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投资,所投资的企业应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

  2.标的要求:基金投资于转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届时申请到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且不低于本基金最终封闭规模的50%。

  3.返投要求:基金直接投资于重庆高新区及引入重庆高新区范围内项目的资金总规模不低于重庆高新区出资额的1.5倍。

  4.专注度要求:本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须对基金投委会委员和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基金管理机构及被锁定的核心人员在完成本基金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基金。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1.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基金规模的15%,且原则上不成为控股股东;

  2.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3.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4.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5.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7.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8.不得从事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九)投资决策

  本基金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决策。重庆高新区、天使引导基金有权各委派一名投资观察员或顾问委员会委员,对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重庆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申报指南及国家相关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不通过的投资项目,基金不得进行投资。

  (十)管理费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投资期以基金认缴规模为管理费计提基数(暂定,以实际谈判为准,退出期内则以尚未退出基金规模为计提基数),按不超过2%的费率支付管理费。

  (十一)收益分配、亏损分担与收益让渡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投资收益先按照基金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各合伙人收回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

  2.基金清算时如果出现亏损,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其认缴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其他出资人以其认缴出资额按比例承担,超出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亏损由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承担。

  3.为提高基金管理人的积极性,在本基金存续期结束退出后有收益,且本基金最终完成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投资标的要求和重庆高新区的返投要求的前提下。天使引导基金可将在本基金中获得的收益(包括投资收益和利息收益等),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益按一定比例让渡给基金管理人。让渡金额为基金投资于注册地在重庆、且成立不超过5年的初创期创新型小微企业所获得的投资净收益中,天使引导基金所得部分的20%,并以天使引导基金在基金中实际获得的投资净收益为限。

  (十二)资金管理

  基金应在科技部、财政部公布的银行名单中选择托管银行,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归集募集资金及向各出资人分配收益等。托管银行应按时向本基金报送资金托管报告。

  (十三)终止合作与退出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重庆高新区、天使引导基金可选择终止合作,退出本基金:

  1.本基金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程序完成投资基金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2.上述出资人向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投资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3.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4.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的投资领域、违反投资限制的;

  5.投资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