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黑名单”真的来了!失信者坐飞机、火车软卧、G字头动车都难!
陈婷婷
提了很久的保险业“黑名单”,这回真的要来了。
8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监会等3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6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简单概括为三个字——严、严、严。失信者,真的将寸步难行。
“黑名单”究竟严到什么程度?
先来看看,这份保险业专属的“黑名单”制度,究竟严到什么程度?
一旦在保险领域违法失信——
1、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2、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据或参考,以及作为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3、将其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重要参考;
4、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5、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6、如果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被聘任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参考。
……
不仅如此,部分消费行为也将被限制!就连乘坐飞机、火车软卧、G字头动车都难!
27、对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消费行为。
28、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被列入惩戒范围的都有谁?
梳理这次《备忘录》内容来看,有三个特点。
特点一:参与部门多,共有31个部门参与签署并实施《备忘录》。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各地区、各部门的惩治力量,形成强大震慑,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浓厚氛围,推动形成诚实守信的倒逼机制。
这31个部门都有谁?他们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监会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中国铁路总公司。
特点二:惩戒范围广。这也正是市场人士所好奇的,被列入保险业“黑名单”惩戒范围的都有谁?难道只有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吗?
答案显然不是。从《备忘录》内容来看,既包括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又包括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也就是说,惩戒的对象不单单是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近年来争先恐后到保险业“浑水摸鱼”的激进股东,打着“擦边球”、没有保险牌照却做起保险业务的各类机构们,可都要“长心眼”了。
特点三:惩戒措施实。《备忘录》针对保险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特点,选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从市场准入、任职资格、强化监管、消费行为、优惠政策、评优表彰等方面加以限制,堪称保险史上最严的违法失信惩处制度。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这句话,在保险业应了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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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延伸:
保险业“黑名单”28项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二)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审批参考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据或参考,以及作为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三)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审批参考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的审批参考。
(四)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审批参考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的重要参考。
(五)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重要参考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重要参考。
(六)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重要参考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七)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八)限制部分消费行为





